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文件
党组〔2014〕5号
关于开展处级领导干部
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校党发[2005]58号)规定,拟对2013年以来提拔任职试用期满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现就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3年以来提拔任职试用期满的处级领导干部。(具体名单附后)
二、考核内容及程序
按照校党发[2005]58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三、时间安排
考核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个人小结、组织鉴定,9月2日前完成。
被考核干部个人撰写试用期工作小结,填写考核表,基层党组织或单位签署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部务)会议,由领导班子研究后作出。鉴定意见应明确提出干部胜任或者不胜任现职。意见一般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或党员副职签署。
各单位于9月2日前,将干部个人工作小结、《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表》(含电子版)收齐后统一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阶段为民主测评、组织考核,9月10日前完成。
组织部按照校党发[2005]58号文件要求,对被考核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征求有关领导领导和群众意见,并结合纪委廉政鉴定情况、单位鉴定意见以及本人小结情况,提出考核初步认定意见。
民主测评会可结合新学期开学各单位工作安排部署会一并进行。机关处室参会范围为:全体人员或科级以上干部;学院(系、部)及其他单位参会人员范围为:科级以上干部,系(教研室)主任,教职工代表(如教授委员会成员、教代会成员及其他各方面代表)。
民主测评会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和主持,被考核干部进行述职后,参会人员现场填票测评。民主测评票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负责回收统计。
各单位于9月1日前,将民主测评会时间及参会人数报党委组织部(联系电话:87082832)。组织部、纪委届时派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阶段为结果认定、意见反馈,9月20日前完成。
党委常委会议研究认定考核结果。组织部按规定完成有关后续工作,并通过一定方式向被考核干部反馈结果和意见。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考核工作,本着对组织、个人负责的态度,如实签署鉴定意见,并按时间要求及时将《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表》及个人工作小结上报党委组织部。
考核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组织部、纪委反映对被考核干部的意见或建议。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电话及邮箱为:
党委组织部: 029-87082829,zuzhibu@nwsuaf.edu.cn
029-87082828,zyn@nwsuaf.edu.cn
纪 委: 029-87082862,jjw@nwsuaf.edu.cn
029-87082929,sshh@nwsuaf.edu.cn
党委组织部
2014年8月26日
附件1 试用期满处级干部名单
序号
单 位
姓名
任职岗位
备注
1
园艺学院
马锋旺
院长
2
王晓峰
副院长
3
动科学院
姚军虎
院长
4
孙 超
副院长
5
动医学院
杨增岐
副院长
6
林学院
张军华
副院长
7
机电学院
王绍金
副院长
8
张海辉
副院长
9
食品学院
张振华
党委书记
10
葡萄酒学院
胡俊鹏
党委书记
11
生命学院
化小峰
党委书记
12
陈 鹏
副院长
13
外语系
杨 宏
主任
14
殷延军
副主任
15
思政部
邓 谨
副主任
16
创新学院
孙玉瑷
党总支书记
考核工作在创新学院进行
17
研究生院
张 静
副院长
18
保卫处
刘西平
处长
19
团委
曹军会
书记
20
离退休职工党委
刘晓正
书记
21
纪检委、监察处
赵武军
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
22
医院
穆沛红
院长
23
张明科
副院长
附件2
干部试用期考核表
姓 名
单 位
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
个
人
小
结
自我认定
签名: 年 月 日
基层党组织或单位鉴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认定结果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表格可正反面打印。
附件3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校党发[2005]58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深化我校干部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新提拔担任我校机关各部门、各学院(系)、各直属单位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试用期限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一般为一年,时间从党委常委会决定试任(聘)职之日起计算。在换届年份任命(聘任)的,亦执行一年的试用期。凡在届中任命(聘任)的处级干部,执行半年的试用期。
三、职责与待遇
处级干部在试用期内,按其试任(聘)的职务,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力,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津贴待遇。
四、试用期满的考核
试用期满后,由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试任(聘)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1.考核内容:
按照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要求,在全面了解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方面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试用期内干部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2.考核程序:
(1)个人小结
干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发文通知本人撰写任职试用期工作小结,填写《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表》。小结按照考核内容,重点陈述任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不足。《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表》中个人小结应简明扼要,写实为主。“自我认定”应实事求是填写“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2)组织鉴定
机关各部门、未设基层党组织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表》,由本单位签署鉴定意见后,连同个人工作小结,统一交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系)、设基层党组织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表》,由基层党组织签署鉴定意见后,连同个人工作小结,统一交党委组织部。
《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表》基层党组织或单位鉴定意见应客观公正评价干部在试用期间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鉴定意见应明确提出干部胜任或不胜任现职。
(3)民主测评
各学院(系)、设基层党组织的直属单位的处级干部试用期考核时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试任(聘)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其他干部的民主测评根据初步考核结果以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
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本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4)组织考核
组织部审阅考核对象个人小结,利用一定方式征求领导和群众意见,结合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试用期干部的初步认定意见。
方法步骤如下:征求主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意见;征求考核对象所在部门主管校领导意见;由纪检委出具考核对象廉政鉴定;与一定范围的领导、同志谈话。其中:副处级干部还要征求所在单位正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试任(聘)干部任用的初步认定意见。
3.考核结果的认定:
考核结果分为胜任现职和不胜任现职。
根据组织部提出的初步认定意见,经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最后认定考核结果。
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率超过30%者,组织部直接提出不胜任现职的意见,经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最后认定考核结果。
4.考核材料的归档:
经党委常委会研究认定后,在《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表》相应栏目填写意见,与其他材料一并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五、试任(聘)干部的任免
1.干部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胜任现职的,由组织部根据党委常委会确定的认定结果,在《干部试用期考核表》的相关栏中填写任职意见,不再发任职通知。
2.干部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不胜任现职的,由组织部根据党委常委会确定的认定结果,按照我校干部任免程序拟文免去或解聘试任(聘)职务,同时在《干部试用期考核表》的相关栏中填写免去或解聘试任(聘)职务意见。
3.干部在试用期内由于其他原因以及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采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式,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辞去、免去或解聘试任(聘)职务,提前结束试用期。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干部,由组织部在《干部试用期考核表》的相关栏中注明意见。
4.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因公辞职而提前结束试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干部任免手续;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其他原因辞职而提前结束试用期的,不保留待遇,专业技术人员返回原专业技术岗位,专职管理人员返回试任(聘)前岗位。
5.对于需要上报备案的干部,由组织部将试用期满干部的任免结果及时上报备案。
6.干部试用期满后,在正式履行任免职手续前,由主管领导或组织部与干部谈话,反馈群众意见和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六、组织领导
干部任职试用期的实施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牵头,党委组织部抽调相关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干部任职试用期的实施工作,积极帮助、教育、监督试用期的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他们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考核纪律与监督
1.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2.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有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回避的人员。
3.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4.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5.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泄露考核机密;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组织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组织、纪检部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部门、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八、本办法自2005年6月16日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