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文件
党组〔2014〕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查清理领导干部在
企业兼职(任职)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所)、机关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近期,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分别下发组电明字〔2014〕23号和教人司〔2014〕249号文件,要求再次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排查清理。现就我校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安排如下:
一、排查清理范围
各单位现任处级、科级干部,以及因年龄原因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原任处级、科级干部。
二、工作程序
1.组织学习文件。各单位要组织排查清理范围干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学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校党发〔2012〕2号),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干部。
2.排查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组织排查清理范围内所有干部,逐一填写《干部兼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报告表》。
根据个人填报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现职科级干部及因年龄原因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原任科级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汇总排查,重点要排查清楚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并形成排查情况报告报党委组织部。(10月15日前完成)
现任处级干部,以及因年龄原因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原任处级干部个人填报的表格,由单位收齐后统一报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进行汇总排查。(10月15日前完成)
3.限期清理。根据中组发〔2013〕18号文件规定,排查清理范围内的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其中资产经营公司干部不得在非学校控股、参股企业兼职(任职)。
存在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限期在10月30日前完成清理。其中科级干部由各单位负责清理,清理完成后形成报告报党委组织部;处级干部由组织部负责清理。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排查清理工作,对不认真落实工作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单位要通过排查掌握清楚本单位干部兼职情况,按照校党发〔2012〕2号文件规定,加强对科级干部兼职进行审核监管,督促有兼职需要的处级干部,按程序进行审批。
3.各单位负责清理的干部在企业的兼职(任职),要逐一跟踪落实,认真清理,决不允许出现该清理不清理,或者清理久拖不落实到位的情况。本次清理后,要不定期对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兼职、违规取酬的,要及时上报学校。
4.干部个人要如实报告个人兼职情况,认真配合做好排查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存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4年9月28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中组发[2013]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