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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7 作者: 出处: 浏览: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16〕73号

  

  关于调整《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室),纪委,工会,团委:

  为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央新出台的有关干部选任、干部管理方面的文件精神,经2016年9月30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校党发〔2014〕34号)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并结合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做好处级干部调整选配,进一步加强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保证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改革发展任务顺利推进。调整的有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调整的有关政策

  1.将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由3年调整为4年,不再实行集中换届。

  2.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或8年。个别正处职干部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3.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可对处级领导干部职务进行调整,其中任职(含新任及平级调整的干部)不满一半任期(2年)的,一般不进行调整。加强对平级调整干部的考核,不能胜任岗位的及时调整,不受须任满2年的限制。

  4.处级领导干部(含在科级岗位任职的处级干部)任职最大年龄界限为58周岁。其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可适当延长,最大可延长到退休年龄界限。

  5.初次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在到达任职最大年龄界限时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即一般不超过54周岁。特别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初次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可适当放宽,一般在退休前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6.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结束后,在任职最大年龄或退休年龄界限前不能继续任满一个任期,考核结果优秀的,一般不再调整任职岗位,年龄到界后应及时退出。考核结果一般或较差的,原则上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7.专职管理干部提任正处职的,应至少在副处职岗位任职2年以上。从正科职提任副处职的,应至少在正科职岗位任职3年以上。

  8.专职管理干部提拔担任副处职务,除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外,一般应按《关于试行选派科级干部担任助理职务的通知》规定,先选任到助理岗位锻炼半年。

  9.专业技术人员提拔担任学院(系、部、所)正处职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个别单位可放宽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拔担任副处职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10.专业技术人员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原则上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无管理工作经历直接提任正处职的,应从严掌握。

  11.坚持按需培养使用干部,人岗相宜选任干部,不再将多岗位任职经历和院系工作经历作为提拔选任正处职干部的硬性要求。

  12.对学院业务管理岗位和业务性要求较高的职能处室部分岗位,根据需要打通业务管理干部和专职管理干部任职界限,可选配专职管理干部在学院业务管理岗位任职,也可选配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室专职管理岗位任职。其中选配到专职管理岗位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转受聘的岗位系列。

  二、与原政策衔接问题

  1.任期调整为4年后,现任处级领导干部未调整职务的,继续履职。

  2.任期调整后,对已经在同一岗位任满8年以上的干部,除政策规定和工作特殊需要可继任外,原则上要进行调整(含退出)或轮岗交流。对已在同一岗位任满6年但不满8年的干部,不作硬性要求,根据需要具体决定。

  三、其他事项

  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未全面修订前,除以上调整的政策外,继续按照《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6年10月15日